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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說明 / 連線會員約定條款
台灣碩網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網際網路接取服務用戶服務契約
台灣碩網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統一編號7081149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凡會員申請租用本公司固接連線網際網路接取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應依本用戶服務契約辦理。所稱固接連線網際網路接取服務係指會員透過租用之接取網路,經由非撥接式連線路由之建立,使用本公司提供連接網際網路之數據通信服務如透過xDSL、FTTB等上網。

第二條、會員應遵守本用戶服務契約條款及相關法令規定租用本服務。本公司有關本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品,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中未約定者,適用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三條、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xDSL ( x Digital Subscriber Line ):泛指各種透過通信線路(包括銅絞線及光纖)實現點對點高速網路傳輸之調變/解調變技術,包括ADSL、SDSL、HDSL、VDSL等。 (二)、 固接專線:係指在兩通信端點間提供固定專屬通信電路(包括銅絞線及光纖)。 (三)、 固定IP位址:係指本公司提供會員固定之IP位址。 (四)、 動態IP位址:係指本公司於會員每次連線時隨機提供之IP位址。

第二章 申請程序:
第四條、會員申請租用本服務,應檢具申請書表及身分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但政府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單位依法令之行為,經出示公函後,得免附證明文件。

第五條、會員如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辦理申請時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其同意書並應載明會員如有積欠本公司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未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者,法定代理人不負任何責任。

第六條、會員應據實填寫申請書表上之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導致任何紛爭發生者,由會員自行負責。會員之基本資料如有變動者,應儘速通知本公司,如因怠於通知所生之任何延誤或損失,由會員自行負責。

第七條、會員連接本公司機房設備之接取網路,應由會員向合法經營之第一類電信事業申請租用,會員租用該接取網路設備所生之權利義務,依會員和該第一類電信事業間之約定。會員解除該租用契約時,需至第一類電信事業門市辦理

第三章 網路使用:
第八條、會員利用本服務查詢證券交易資訊、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訊及期貨交易資訊時,應遵守「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及「台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如有違反,本公司得終止會員之租用,所生之一切責任由會員自行承擔。

第九條、會員租用本服務以及使用相關服務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及網際網路國際使用慣例與禮儀,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會員負一切法律責任,本公司得暫停其使用或終止其租用。包括但不限於下列規定:
  • (一)、蓄意散播電腦病毒或足以干擾電腦正常運作之程式。
  • (二)、在網路上發表或散布恐嚇、誹謗、人身攻擊、侵犯他人隱私、色情或其他違反公序良俗之文字、圖片或影像。
  • (三)、在網路上提供違反各項法令之商品或服務。
  • (四)、有濫發電子郵件、蓄意破壞他人電子郵件信箱或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危害通信之情事。
  • (五)、有違反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行為者。
前項規定不代表本公司將就會員傳輸、張貼、發表、或上載之任何內容作任何形式之審查,會員應自行對利用本服務所發表之任何內容負責。

第十條、會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執行本公司系統主機上所列服務項目以外之任何程式,如違反規定造成本公司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本服務所提供電子郵遞主機服務帳號下之磁碟空間以及網頁空間,僅提供暫時儲存功能,會員應另行備份資料於會員端設備。有關前開電子郵件磁碟空間以及網頁空間之資料毀損、遺失、遭他人讀取、更改、破壞或其他任何損及會員權利之情形,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本公司有權刪除於主機上超過 45日或特定數量或容量之信件,以免影響其他用戶收送信件之權益。鑑於網際網路之開放性以及多變性,若使用本服務傳遞訊息或電子郵件傳輸失敗、資料未能準確傳送至他方、於傳送途中毀損、遺失、遭他人讀取、更改、破壞或其他任何損及會員權利之情形,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會員使用本服務僅限於個人或企業內部使用,會員應妥善保管帳號與密碼,並就其密碼與帳號下之一切行為負責,以該帳號與密碼所為之行為均視為會員本身之行為。除事先徵得本公司書面同意外,不得將本租用權益一部或全部轉售、出租、出借、無償讓與他人或允許他人使用。若因會員未將帳號及密碼妥善保存而導致權益受損,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四章 賠償:
第十三條、會員租用本服務,因網際網路係由不同網路連接使用,本公司不保證會員自網路上擷取資料之正確性與完整性,會員如因前述事由而發生直接或間接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會員對於自身系統設備需善盡自行維護之責,本公司不負責會員自身系統錯誤、設備故障所造成之損失及賠償,且不保證本業務與會員使用的所有軟硬體之間具備絕對的相容性。因第一類電信事業之線路傳輸品質不良所造成之損失,會員應自行聯繫當地第一類電信事業相關單位進行維修,本公司不負責線路維修及會員之損失。

第十五條、會員租用本服務,本公司將盡力維持本業務系統設備正常運作,遇有故障將儘速修復。本公司基於系統維護或轉換需要,必要時得縮短或暫停本服務。但應於事前七日以明顯之方式公告並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會員。因本公司之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其所生損害,本公司不負任何賠償責,但其停止通信期間,當月月租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扣減,縱係不可抗力事由,如颱風、地震、海嘯、洪水、火災、停電、海纜中斷、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傳輸中斷或資料毀損所致者亦同,另停止通信開始之時間,以實際障礙開始之後為準,障礙開始不明者,以會員察覺或接到本公司通知,推定為停止通信開始時間,通信開始之時間,以實際通信開始之後為準,通信開始不明者,以會員察覺或接到本公司通知,推定為通信開始時間。
  連續阻斷時間   扣減下限
  12小時以上未滿24小時   當月月租費減收5%
  24小時以上未滿48小時   當月月租費減收10%
  48小時以上未滿72小時   當月月租費減收20%
  72小時以上未滿96小時   當月月租費減收30%
  96小時以上未滿120小時   當月月租費減收40%
  120小時以上   當月月租費全免
除前項所述情形外本公司應每日二十四小時處於可提供本服務之狀態,應維持連線之品質及正常運作。本公司並已應提供客戶服務以處理障礙排除、網路設定詢問、故障報修等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租用本服務,除前條規定外,本公司就系統設備之人為操作疏失而導致無法使用、遲延或造成資料傳輸錯誤、遭第三人入侵或偽造變造資料等所生之損失,不負擔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第五章 著作權保護:
第十七條、本公司網站上所有內容與素材,其著作權、專利權、商標、營業秘密、其他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為本公司或本公司之合法授權者所有,未經本公司合法授權、同意,不得任意重製、改作、編輯或利用。若本公司網站上內容與素材係由第三者提供,其著作權屬於原創人所有,當會員使用本公司網站時請注意以下原則,下載或拷貝網站的內容或服務僅限於供個人、非商業用途之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傳輸、播送、散布、轉賣或發行,會員使用時必須遵守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本公司亦不允許任何透過非法方式取得之產品、著作出版、圖片、音樂、歌曲、素材出現於本公司官方網站。

第六章 隱私權保護:
第十八條、會員同意本公司得就其所提供之會員基本資料,例如;會員姓名或名稱、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聯絡人、申辦資料處理者或代表人之相關資料、通訊資料、付款相關資訊(例如信用卡號碼等),其他個人資料或與會員相關之資料 (以下簡稱入會資料) 加以蒐集、電腦處理、利用、或為國際傳輸,以對會員提供本服務。會員並同意為提供本服務之目的,本公司得將其入會資料提供給本公司之合作夥伴、為本公司執行工作或提供服務之獨立承包商,或本公司之關係企業。除此之外,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並以正式公文查詢外,本公司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 (一)、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 (二)、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 (三)、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第七章 兒童隱私權保:
第十九條、本公司網站針對兒童「個人資訊」的保障是非常重視的。

第二十條、本公司基於保護隱私權,鼓勵其父母或監護人能夠一起與未滿十三歲的兒童或青少年上網交流並維護其權益。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基於對未成年人保護的重視,我們不會特別蒐集未滿十三歲的兒童或青少年資料,而且堅持其提供任何個人資料前,必須經過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而本公司亦將絕對遵守兒童或未滿十三歲青少年隱私權的國內及國際規定。

第八章 計費:
第二十二條、 會員租用本服務之費用自啟用服務當日起開始計費,會員於中華電信施工完成後第一次開啟網頁時,系統立即自動啟用ADSL / 光纖服務,惟因故無法於二日內啟用服務者,以中華電信線路施工完成後第三日為費用開始計算日。會員如有疑義,應於施工完成日起五日內通知本公司,如未通知,視為會員已確認接受本服務服務內容及啟用日。帳號及密碼一經啟用後,不得退還。

第二十三條、會員對租用本服務所產生之各項費用有按時支付之義務,並對停用本公司服務前產生之費用有繳納之義務。

第二十四條、本服務費用不含電路費用,但本公司應提供相關電路業者之收費資訊。本服務之各項費用收費標準與優惠詳如各方案申請書契約費率表。

第二十五條、 會員須於ADSL / 光纖服務申請日起三十天內依據本公司所公佈之方法進行服務啟用。倘因會員未依規定而發生直接或間接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會員對帳號及密碼應妥善保存,凡經由會員帳號所產生之費用,會員均有支付之義務。

第二十七條、會員因違反第九條規定被暫停連線服務時,停止期間之租費仍應照繳,但收費總額不得超過一個月之租費。

第二十八條、 會員租用本服務繳費方式如為月繳制,依本公司規定,申請當月之費用,以啟用日至該月月底之天數比例計收,以後各月之費用依不同速率每月需繳交費用為準(不計使用時數)。本公司將於每月十日左右寄發該月費用之帳單(申請當月之費用則併入次月份之帳單一併寄發),請會員於當月二十五日前繳納,如會員逾期未繳納應繳費用時,本公司應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會員於七日內清償;逾期仍未清償者,本公司得終止契約並請求清償。 第二十九條、本服務之各項費用如屬有期限之優惠措施時,應於本公司合約內容告知會員,並由會員同意後簽立契約,且本公司應於優惠期滿前(至少一個月)通知會員。

第三十條、 會員同意應於通知繳款截止日前,繳納所有款項,因逾期未繳款而中斷連線的會員,如擬復權使用,本公司將收取200元的連線復用費,並併入次月帳單中收取。

第三十一條、 本公司保留調整月租費之權利,各項費用如有調整,應自調整生效之日起按新費率計收。前述各項費用及收費標準調整時,應於調整生效日起七日前於新聞傳播媒體、各營業場所或網頁公告,並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會員。如會員不願接受變更後條款,得於收受前款通知後三十日向本公司主張終止租用,並辦理退款,本公司應於會員申請退費之日起三十日內以匯款方式為之。會員須依本公司之收費標準與規定按時繳納各項服務費用,本公司之收費標準如有異動將報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備查。

第三十二條、 會員應繳之系統設定費、月租費等費用應按本公司通知之金額及繳費方式繳費。使用信用卡付費者,應於信用卡資料變動前事先填寫『信用卡異動授權書』傳真並另以電話通知本公司;若因信用卡有效期限屆滿、信用卡資料錯誤或信用卡更新、取消等等相關事由,導致本公司無法請款時,本公司將依第二十八條會員未繳款程序處理。

第三十三條、 繳費通知郵寄地址以會員登錄者為準,會員更換郵寄地址應儘速通知本公司。未依規定辦理前述變更通知致生任何延誤或損失,由會員自行負責。會員對費用計算明細有疑義者,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檢具理由通知本公司。

第三十四條、 會員申請本服務,於啟用帳號日起七日內得以書面辦理終止租用手續,免收月租費。

第九章 積欠費用之處理方式:
第三十五條、 會員因欠款而致暫停本連線服務者,得於繳清費用後申請恢復本連線服務。

第十章 終止服務及停權(含異動) :
第三十六條、 會員使用本服務如有異動需求,應依本公司之規定,填具異動申請書表申請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會員因故擬終止本服務合約,應填寫終止服務申請表後郵寄至本公司並另以電話通知本公司。未免作業不及,應於每月結帳日(三十日)五日前,即每月二十五日為基準日,以書面向本公司申請,並於次月開始生效。否則將延至再次月始生效。會員不得以未及時通知辦理停用為由拒付任何網路服務費用。會員未依前述規定終止服務申請表前,不繼續使用時視為放棄其使用權益,其仍有繳交費用之義務,所繳交之費用不辦理退費。

第三十八條、 會員如於契約終止後三個月內辦理續用,得繼續使用原帳號與資料,期滿會員仍未辦理續用者,本公司得刪除該帳號與會員儲存於本公司系統中之所有資料。會員因逾時未繳款,遭本公司暫停連線服務,則其帳號亦僅保留三個月,三個月後若會員不再辦理復線,本公司得將此帳號刪除。

第三十九條、 會員於使用收費月份中終止本連線服務租用契約時,仍應支付終止當月份之費用,本連線服務可使用至該月月底。會員於使用免費月份中終止本連線服務租用契約時,將收取一個月之使用費用,連線服務可使用至次月月底。

第四十條、本服務若有經主管機關廢止經營許可,本公司將以廢止經營許可日為基準,將預收的款項依比例於一個月內退還客戶,至於月繳客戶,本公司於廢止經營許可當月之帳單,將依比例出帳收取當月提供服務之天數。
至於本公司若有終止或暫停營業情形,本公司將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一個月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及提前一個月前以明顯方式於本公司網站上公告通知會員。本公司將以終止日為基準,將預收的款項依比例於一個月內退還客戶,至於月繳客戶,本公司於終止當月之帳單,將依比例出帳收取當月提供服務之天數。

第十一章 本公司保留之權利 :
第四十一條、 本公司對曾經違反本租用約定條款、信用不佳或有不良紀錄之會員(例:中斷連線、停權),造成公司費用支出或損失,本公司將保留拒絕提供本服務之權利,並得依法向該違約、信用不佳或不良紀錄之會員,請求損害賠償。上述會員於繳清欠款、賠償後,仍得依程序申請本服務。

第四十二條、 本公司因技術上需要,得將會員號碼、會員識別碼、接續號碼、連接方式、會員介面、傳輸型態等予以變更,會員不得異議、提出其他要求。但本公司應於更改前七日公告並以電子郵件通知會員後實施。

第四十三條、會員如遭他人植入電腦病毒或其他足以干擾網際網路正常運作之程式,會員應配合本公司作相關之處理,本公司必要時得暫停其使用。若上述情形係可歸責於本公司事由所致者,其停止通信期間,會員得依第十五條規定扣減當月月租費。

第四十四條、 本公司所提供之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得因技術或網路環境變化,或由於各項設備因預先計畫所需之更動及停機,應於七日前以明顯之方式公告於網頁上並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會員,但情況緊急特殊,非立即處理將使用戶受不利益情形者,不受七日前公告之限制,會員不得據此向本公司請求賠償或主張法律上任何權利,但可依第十五條規定扣減月租費。

第四十五條、 會員使用本服務所發表之內容及因而所導致之效果或影響應由會員自行負責。

第四十六條、本公司如發現會員發送大量未經請求之電子郵件情事時,得要求會員立即停止發送;或要求會員於適當期間內(不超過一日)回覆,否則依第九條規定處理。本公司接獲他人檢舉會員擅自寄發電子信,經查證屬實者,本公司得暫時擱阻會員所有IP網段之發信功能。

第十二章 固網業者:
第四十七條、 會員租用ADSL / 光纖服務,其本身所需之線路服務須直接向第一類電信事業申請租用,本公司得代為辦理。關於會員租用ADSL / 光纖線路所生之權利義務,依會員與第一類電信事業間之約定,與本公司無涉。擬停用本公司ADSL /光纖服務者,除依本合約相關規定辦理外,其線路服務之終止須自行向第一類電信事業申請變更。

第十三章 其他:
第四十八條、會員使用本服務若有不滿意本公司提供之服務,除可撥叫本公司之服務專線外,亦得至本公司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申訴,本公司將立即處理。本公司之服務專線為:02-4128989。本公司之服務電子郵件位址為:Service@so-net.net.tw 信箱,本公司將儘快為會員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服務約定條款之解釋、訴訟與履行均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五十條、 會員同意對於連線帳號及密碼應妥善保管,避免外洩。會員申請本服務時,應提供真實之個人資料。會員個人資料如有變動時,應以書面或本公司提供之登錄網頁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得詢問個人資料,確認無誤後即可辦理。如會員怠於通知或所提供之資料有誤,因此對其權益造成任何影響,應由會員自行負責。

第五十一條、會員發現所使用之連線帳號及密碼被冒用時,而對使用本服務應繳付之費用有異議者,應立即向本公司提出申訴,並辦理暫停使用本服務或更換連線帳號及密碼,本公司將立即受理。

第五十二條、 本租用約定條款未約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