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則:
一、凡會員申請租用本公司網際網路連線服務之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應依本租用約定條款辦理。

二、會員應遵守本租用約定條款、本公司各項相關業務營業規章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租用本業務。

◎申請程序:
三、會員申請租用本業務,應依本公司之規定檢具申請書表及身分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但政府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單位得免附證明文件。

四、會員應據實告知或填寫申請書表上之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導致任何紛爭發生者,由會員自行負責。會員之基本資料如有變動者,應儘速通知本公司,如因怠於通知所生之任何延誤或損失,由會員自行負責。

◎網路使用:
五、會員利用本業務查詢證券交易資訊、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訊及期貨交易資訊時,應遵守「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及「台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如有違反,本公司得終止會員之租用,所生之一切責任由會員自行承擔。

六、會員租用本業務以及使用相關服務應遵守本租用約定條款、相關法令規定與網際網路國際使用慣例與禮儀,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規定:

  1. 禁止有入侵、干擾、中斷、破壞網際網路上任何系統、伺服器、通信設備之意圖與行為。
  2. 禁止干擾、中斷、破壞網路上各項服務亦不得在網際網路上以任何方式發送大量郵件、廣告信函造成本公司或其他公司系統之障礙。
  3. 禁止從事散播電腦病毒之行為。
  4. 禁止傳送或發表具誹謗性、攻擊性、猥褻性的文字、圖片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檔案。
  5. 禁止擷取非經正式開放或授權資料之行為。
  6. 禁止張貼或傳播任何虛偽不實廣告、引人錯誤之宣傳資料或其他形式的廣告。
  7. 禁止從事其他任何違國家安全、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侵害他人權利及其他法令所禁止之行為。如有違反前述任一情形,會員除須自行負一切法律責任外,本公司為維護服務品質得終止或暫停會員之租用,任何後果及損失概由會員自行承擔,且不得主張退還已繳交之任何費用。

第六條之規定不代表本公司將就會員傳輸、張貼、發表、或上載之任何內容作任何形式之審查,會員應自行對利用本業務所發表之任何內容負責。

七、會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執行本公司系統主機上所列服務項目以外之任何程式,如違反規定造成本公司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八、 本業務所提供電子郵遞主機服務帳號下之磁碟空間以及網頁空間,僅提供暫時儲存功能,會員應另行備份資料於會員端設備。有關前開電子郵件磁碟空間以及網頁空間之資料毀損、遺失、遭他人讀取、更改、破壞或其他任何損及會員權利之情形,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本公司有權刪除於主機上超過 45日或特定數量或容量之信件,以免影響其他用戶收送信件之權益。鑑於網際網路之開放性以及多變性,若使用本業務傳遞訊息或電子郵件傳輸失敗、資料未能準確傳送至他方、於傳送途中毀損、遺失、遭他人讀取、更改、破壞或其他任何損及會員權利之情形,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日後新增之服務項目,若亦含有儲存空間或訊息傳輸之功能者,亦準用前開規定。

九、 會員使用本業務僅限於個人或企業內部使用,會員應妥善保管帳號與密碼,並就其密碼與帳號下之一切行為負責,以該帳號與密碼所為之行為均視為會員本身之行為。除事先徵得本公司書面同意外,不得將本租用權益一部或全部轉售、出租、出借、無償讓與他人或允許他人使用。若因會員未將帳號及密碼妥善保存而導致權益受損,本公司概不負責。


◎賠償:
十、會員租用本業務,因網際網路係由不同網路連接使用,本公司不保證會員自網路上擷取資料之正確性與完整性,亦不保證會員與本公司間之資料傳輸速率,會員如因前述事由而發生直接或間接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十一、會員對於自身系統設備需善盡自行維護之責,本公司不負責會員自身系統錯誤、設備故障所造成之損失及賠償,且不保證本業務與會員使用的所有軟硬體之間具備絕對的相容性。因第一類電信事業之線路傳輸品質不良所造成之損失,會員應自行聯繫當地第一類電信事業相關單位進行維修,本公司不負責線路維修及會員之損失。

十二、因颱風、地震、海嘯、洪水、火災、停電、海纜中斷、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傳輸中斷或資料毀損,本公司不負責善後及賠償。

十三、本公司將盡力維持本業務系統設備正常運作,遇有故障將儘速修復。本公司基於系統維護或轉換需要,必要時得縮短或暫停本服務。但應於事前公告或通知會員。 因本公司之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其所生損害,本公司不負任何賠償責任,但得依電信法規定處理之。此外,因其他本公司之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會員之損失時,本公司之賠償亦以該月份本公司得向會員收取之費用為限。
甲方租用本服務,因乙方系統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停止通信期間,當月月租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扣減,縱係不可抗力事由所致者,亦同:

  連續阻斷時間   扣減下限
  12小時以上未滿24小時   當月月租費減收5%
  24小時以上未滿48小時   當月月租費減收10%
  48小時以上未滿72小時   當月月租費減收20%
  72小時以上未滿96小時   當月月租費減收30%
  96小時以上未滿120小時   當月月租費減收40%
  120小時以上   當月月租費全免

十四、會員租用本業務,除前條規定外,本公司就系統設備之人為操作疏失而導致無法使用、遲延或造成資料傳輸錯誤、遭第三人入侵或偽造變造資料等所生之損失,不負擔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隱私權保護:
十五、會員同意本公司得就其所提供之會員基本資料,例如;會員姓名或名稱、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聯絡人、申辦資料處理者或代表人之相關資料、通訊資料、付款相關資訊(例如信用卡號碼等),其他個人資料或與會員相關之資料 (以下簡稱入會資料) 加以蒐集、電腦處理、利用、或為國際傳輸,以對會員提供本服務。會員並同意為提供本服務之目的,本公司得將其入會資料提供給本公司之合作夥伴、為本公司執行工作或提供服務之獨立承包商,或本公司之關係企業。除此之外,除有第五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外,本公司未經會員同意前,不得對第三者揭露會員之姓名、地址、電子郵件地址及其他依法受保護之個人資料。但本公司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二十五條或其他法律規定,或配合司法與檢調機關之需要,依相關法令提供會員資料者不在此限。

◎兒童隱私權保:
十六、So-net 網站針對兒童「個人資訊」的保障是非常重視的。

十七、So-net 基於保護隱私權,鼓勵其父母或監護人能夠一起與未滿十三歲的兒童或青少年上網交流並維護其權益。

十八、So-net 基於對未成年人保護的重視,我們不會特別蒐集未滿十三歲的兒童或青少年資料,而且堅持其提供任何個人資料前,必須經過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而 So-net 亦將絕對遵守兒童或未滿十三歲青少年隱私權的國內及國際規定。

◎計費:
十九、 會員租用本業務之費用自中華電信線路施工完成當日起開始計費,惟因故無法於施工完成當日啟用ADSL/光纖服務帳號者,以啟用帳號日為費用開始計算之日。會員如有疑義,應於啟用日起五日內通知本公司,如未通知,視為會員已確認接受本業務服務內容及啟用日。啟用碼、帳號及密碼一經啟用後,不得退還。

二十、 本公司所提供之撥接啟用碼有效期間為十二天,會員須於本業務登錄申請日起十二天內依據本公司所公佈之方法進行啟用。倘因會員未依規定而發生直接或間接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二十一、 本公司所提供ADSL/光纖服務啟用碼有效期間為三十天,會員須於本業務登錄申請日起三十天內依據本公司所公佈之方法進行啟用。倘因會員未依規定而發生直接或間接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二十二、 會員對啟用碼、撥接帳號及密碼應妥善保存,凡經由會員帳號所產生之費用,會員均有支付之義務。

二十三、 本公司自會員申請ADSL/光纖服務日起,提供免費撥接服務。若會員於ADSL/光纖服務未裝機前撤銷或終止申請,本公司得取消免費撥接服務。

二十四、 如因第一類電信事業未能配合供裝以致本公司無法依前條提供ADSL/光纖服務者,本公司得取消免費撥接服務。

二十五、 會員租用本業務繳費方式如為月繳制,依本公司規定,申請當月之費用,以啟用日至該月月底之天數比例計收,以後各月之費用依不同速率每月需繳交費用為準(不計使用時數)。本公司將於每月十日左右寄發該月費用之帳單(申請當月之費用則併入次月份之帳單一併寄發),請會員於當月二十五日前繳納,如逾期,電腦系統將自動中斷連線。

二十六、 會員應於通知繳款截止日前,繳納所有款項,因逾期未繳款而中斷連線的會員,如擬復權使用將收取200元的連線復用費,並併入次月帳單中收取。

二十七、 會員須依本公司之收費標準與規定按時繳納各項服務費用。本公司保留調整月租費之權利,各項費用如有調整,應自調整生效之日起按新費率計收。前述各項費用及收費標準調整時,應於新聞傳播媒體或各營業場所公告或本公司網頁通知會員,並視為契約的一部份。申請使用加值服務者,使用時以網頁上公告費用計收各項費用。如會員不同意前項費用調整得終止本契約,但不得據此向本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生之任何損害。

二十八、 會員應繳之系統設定費、月租費等費用應按本公司通知之金額及繳費方式繳費。使用信用卡付費者,應於信用卡資料變動前事先填寫『信用卡異動授權書』傳真並另以電話通知本公司;若因信用卡有效期限屆滿、信用卡資料錯誤或信用卡更新、取消等等相關事由,導致本公司無法請款時,本公司保留得隨時終止服務之權利,不另行通知,相關責任暨損失概由會員承擔。

二十九、 繳費通知郵寄地址以會員登錄者為準,會員更換郵寄地址應儘速通知本公司。未依規定辦理前述變更通知致生任何延誤或損失,由會員自行負責。會員對費用計算明細有疑義者,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檢具理由通知本公司,於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本公司得停止本連線服務。如未通知者,會員對全部費用,均應遵期繳納。

三十、 會員得購買本公司所提供之預付儲值點數支付各種有價資訊內容。該預付儲值點數一經交易完成,會員不得申請退費、轉讓及兌換為現金領回。但因本公司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生之情事致會員無法使用儲值點數者,會員得就未使用之儲值點數按申請退費時之兌換比例請求退費。儲值點數之購買、發放及其他相關事宜,應依本公司另訂之詳細規定辦理之。

◎積欠費用之處理方式:
三十一、 會員使用本業務應繳之費用,應於本公司通知繳費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清者,本公司得暫停或終止各項服務。但會員對各項應繳付費用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於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本公司將得停止本連線服務。

三十二、 會員因欠款而致暫停本連線服務者,得於繳清費用後申請恢復本連線服務。如會員於恢復連線服務後仍發生遲延繳納費用之情形者,本公司得逕行終止本租用契約。

◎本公司各項加值服務使用:
三十三、 會員得於申請租用本業務,並同意本公司網站各項加值服務規定或約定條款後,使用本公司各項加值服務。

1.本公司之各項服務中有部份係由協力廠商提供,故該等資訊不代表本公司言論或意見,本公司亦無法擔保其真實性、完整性及可信度,本公司所提供之資訊僅為了提供給會員自行研究參考,並無對會員作任何有關專建議或暗示,故會員應自行洽詢專業顧問,並必須自行負擔風險,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2.本網站所提供之搜尋引擎服務,提供會員方便且迅速查詢,並不代表本公司與連結網站之業者有任何合作關係,如因與該網站所生糾紛或損害,與本公司無涉。

3.本網站所刊登之廣告,關於其內容之文字、圖片、聲音等對商品或服務之說明,係由該廣告廠商所提 供,本公司 不負擔保責任,故會員自行判斷內容正確性及可信度。

4.如會員透過本公司所提供之各項服務網路上其他廠商或業者進行各項買賣交易,僅該廠商或業者與會員 有契約關係,本公司並無介入或參與,故有任何糾紛發生時,請逕與該廠商或業者處理解決,與本公司 無涉。

◎終止服務及停權(含異動) :
三十四、 會員租用本業務如有異動需求,應依本公司之規定,填具相關申請書表於規定期限內申請辦理。

三十五、 會員因故擬終止本租用服務合約,應填寫終止服務申請表郵寄至本公司並另以電話通知本公司。未免作業不及,本公司以每月二十五日為基準日,於基準日以前所接獲之會員書面終止服務申請均於次月1日開始生效,否則將延至再次月1日始生效。會員不得以未及時通知辦理停用為由拒付任何網路服務費用。會員未依前述規定終止服務申請表前,不繼續使用時視為放棄其使用權益,其仍有繳交費用之義務,所繳交之費用不辦理退費。

三十六、 會員於使用收費月份中終止本連線服務租用契約時,仍應支付終止當月份之費用,本連線服務可使用至該月月底。會員於使用免費月份中終止本連線服務租用契約時,將收取一個月之使用費用,連線服務可使用至次月月底。

三十七、 會員因逾時未繳款,遭本公司暫停連線服務,則其帳號僅保留3個月,3個月後若會員不再辦理復線,本公司得將此帳號正式刪除,且連同個人加值服務(含個人郵件、個人網頁)一併取消。 會員完成租用服務之終止申請時,其處理方式亦同。


◎公司保留之權利 :
三十八、 會員同意本公司得發送相關之商業廣告及各種商品之促銷活動資料或電子報予會員。

三十九、 本公司對曾經違反本租用約定條款、信用不佳或有不良紀錄之會員(例:中斷連線、停權),造成公司費用支出或損失,本公司將保留拒絕提供本業務服務之權利,並得依法向該違約、信用不佳或不良紀錄之會員,請求損害賠償。

四十、 本公司所提供的服務項目,可能由於設備進行必要之維護及施工或突發性之設備故障或天災等重大因素發生,而無法繼續提供時,本公司得視實際狀況加以變更或調整。

四十一、 本公司因技術上需要,得將會員號碼、會員識別碼、接續號碼、連接方式、會員介面、傳輸型態等予以變更,會員不得異議、提出其他要求。但本公司應於更改前事先通知會員。

四十二、 本公司所提供之服務項目,得因技術或網路環境變化加以變更或調整。會員不得據此向本公司請求賠償或主張法律上任何權利。

四十三、 本公司如因情事變更或業務需求而暫停、終止或轉讓本業務全部或一部之經營或指定第三人繼受成為本約定條款之當事人者,應於預定暫停、終止或轉讓、繼受日前十五日通知會員,會員同意無異議配合辦理。

四十四、 會員使用本服務所發表之內容及因而所導致之效果或影響應由會員自行負責。本公司保留刪除違反本租用約定條款第六條以及任何違法內容之權利。


◎固網業者:
四十五、 會員租用ADSL / 光纖服務,其本身所需之線路服務須直接向第一類電信事業申請租用,本公司得代為辦理。關於會員租用ADSL / 光纖線路所生之權利義務,依會員與第一類電信事業間之約定,與本公司無涉。擬停用本公司ADSL /光纖服務者,除依本合約相關規定辦理外,其線路服務之終止須自行向第一類電信事業申請變更。

四十六、 會員租用ADSL / 光纖服務,因第一類電信事業業務之申請租用或其異動變更時,每次須依本公司之規定繳納本業務之系統設定費等費用。

◎其他(含智權):
四十七、 除另有約定外,本租用約定條款所定之通知得以電子郵件(E-mail)為之,並於電子郵件寄發至會員在本公司專屬之電子郵件信箱時即發生通知到達之效力,不論該電子郵件是否經會員讀取或遭退回。會員同意本公司得以於本公司網頁上公告之方式為通知,並於網頁上公佈後第七日即發生通知送達會員之效力。不論會員是否讀取該通知內容。

四十八、 本公司網站上之著作權、專利權、商標、營業秘密、其他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為本公司或本公司之合法授權者所有,未經本公司合法授權、同意,不得任意重製、改作、編輯或利用。

四十九、 本租用約定條款之解釋、訴訟與履行均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五十、 會員同意自申請租用本業務之日起受本約定條款拘束。其後本公司得修改或增訂約定條款,會員同意於該修改或增訂之部分於依本租用約定條款規定方式通知時即受其拘束。

五十一、 本租用約定條款未約定事項,悉依本公司各項服務營業規章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